对外食堂承包之后,如何处理增值税的问题发布时间:2021-03-29 10:33 浏览次数:
增值税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餐饮企业承包单位内部食堂后,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经营,而是以发包人的名义经营的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增值税同时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因此,单位内部食堂,主要是为了满足员工基本生活需要,它不具备对外经营(销售服务)性质,所以,虽然有偿提供了服务,但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如果食堂承包后,完全以承包方的名义,实际上就变成了餐饮企业承包或承租对方食堂的场地、设施或设备等在自主经营,则应按照正常的经营申报纳税。在餐饮企业承包经营过程中,如果发包方通过补贴的形式要求餐饮对内部员工以低于市场价出售,餐饮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应作为餐饮服务增值税的应税收入计算并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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